论加拉太书的十字架道理
第145讲: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份
今日经文〈加4:5〉:
4:5 要把律法以下的人赎出来(其实全人类都在神的律法下,由于堕落(里面的罪性使人软弱)而不能遵守律法,但耶稣来救赎我们,他完全遵守了律法,并在十字架上满足律法对罪的刑罚,就是死),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份。(我们可以通过后嗣成为神的众儿子, 是藉着信基督和他在十字架上所已经“成了”的救赎工作。)
我们今天要讲解下一句:叫我们得着儿子的名份。
〈罗8:17〉说:既是儿女,便是后嗣,就是神的后嗣,和基督同作后嗣。如果我们和祂一同受苦,也必和祂一同得荣耀。
让我们先逐句讲解一下这节经文,就能明白什么叫作得儿子的名份。
“儿女”指神的儿女。信徒都是神的儿女。信徒都得权柄作神的儿女,〈约1:12〉说:凡接待祂的,就是信祂名的人,祂就赐他们权柄,作神的儿女。
既是儿女,便是后嗣。
信徒既是神的儿女,便是神的后嗣。
“后嗣”乃是作儿女的一个特权,可承继父亲的产业。
信徒是神的后嗣,享有特权可承继神的产业。
信徒作神的后嗣,这是一切丰富中最高的丰富!
基督既是神的儿子,便是神的后嗣。
信徒乃是和基督同作后嗣,和基督一同承继神的产业。意思是说,凡属于基督的一切,藉着十字架也都属于信徒。主耶稣钉十字架,全是为了我们,使我们在信的那一刻,就受圣灵的洗归入基督耶稣,使我们得以在基督里。信徒既是在基督里,凡属于基督的一切,也都属于信徒了。
但我们应明白的一点是,信徒是神的后嗣和基督是神的后嗣,不是同等的。基督是神的儿子和后嗣,是从亘古永恒就已经是神的儿子和后嗣了,但信徒是神的儿女和后嗣,是藉着重生,是‘藉着收养的’(by adoption)。人必须重生,才能作神的儿女和后嗣。
信徒和祂一同受苦,这受苦指的不只是受苦,而是指与祂一同受苦,指祂在十字架上所受的苦,带给我们全得胜。
我们和祂一同受苦的意思乃是说:我们和祂同钉十字架!和祂一同受死,一同埋葬!
我们乃是在基督里和祂同钉十字架!在基督里和祂一同受死,一同埋葬!
基督已经得荣耀,我们在基督里也必和祂一同得荣耀。
这一切成为可能,做在我们身上,成就在我们的生命和生活中,皆因祂在十字架所做的,皆因祂在十字架上所已经“成了”的救赎工作,皆因耶稣基督并祂钉十字架!
所以,们看到这节经文里所说的“我们和祂一同受苦”,不是指我们天天背起自己的十字架和祂一同受苦,而是指我们在基督里已经与祂同钉十字架,在基督里和祂一同受死,一同埋葬。
主耶稣不需要我们和祂一同受十字架的苦难,因为十字架的救赎是由祂单独完成了,没有必要添加任何我们所做的。
信徒的受苦,不是“背十字架”受苦,因为背十字架不是受苦,乃是得更丰盛的生命!
信徒的受苦,乃是“为十字架”受苦,乃是为基督的十字架受逼迫〈加6:12〉。
信徒的受苦,乃是为义受逼迫,正如〈太5:10〉所说: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!因为天国是他们的。
信徒的受苦,乃是因基督受辱骂、受逼迫、受毁谤,正如〈太5:11〉所说:人若因我(基督)辱骂你们,逼迫你们,捏造各样的坏话毁谤你们,你们就有福了!
信徒的受苦,乃是因主的名,被众人恨恶,正如〈太10:22〉所说:你们为我的名,被众人恨恶。主的名说的是祂在十字架上所做的,主的名说的是十字架,信徒的受苦,乃是因十字架,被众人恨恶,被众人讨厌,甚至被主张行律法的信徒讨厌,这是十字架讨厌的地方。
保罗在〈加5:11〉里说:弟兄们,我若仍旧传割礼,为什么受逼迫呢?若是这样,那十字架讨厌的地方就没有了。割礼可说的摩西律法的典型代表。保罗的意思是说:我若仍旧传摩西律法,为什么受逼迫呢?若是这样,那十字架讨厌的地方就没有了。
十字架讨厌的地方,是因为十字架的恩典取代了属血气之人所喜爱的律法主义,所以就令属血气的人讨厌!十字架倾向于恩典,肉体倾向于律法。属灵人随从圣灵,喜爱十字架,喜爱恩典。属血气的人随从肉体,喜爱律法。
但我们是仗着十字架夸胜!保罗在〈西1:14-15〉里说:又涂抹了在律例上所写、攻击我们、有碍于我们的字据,把它撤去,钉在十字架上。既将一切执政的、掌权的掳来,明显给众人看,就仗着十字架夸胜。
当今教会的情况也一样,我们若是仍旧传人性心理学或人生哲学,为什么受逼迫呢?若是这样,那十字架讨厌的地方就没有了。
十字架是旧人的仇敌,因为十字架把旧人钉死在十字架上,不只是旧人的坏行为钉死在十字架上,连旧人的好行为也钉死在十字架上。
十字架是旧人的仇敌,不是旧人的朋友。
十字架不会帮助旧人,不会改善旧人。
十字架是要我们脱去旧人,穿上新人。
十字架是叫我们在基督里作新造的人,旧人已过,新人到来了。
十字架不是改变信徒的生命,乃是改换信徒的生命。
主耶稣来,是要叫人得生命,并且得的更丰盛。〈约10:10〉
得生命的意思,不是得着神的生命,乃是得着神作生命。
神不是把祂的生命赐给我们,乃是祂自己来作我们的生命。
神的生命乃是在基督里头〈约1:3〉。
人有了神的儿子,就有生命〈约壹5:12〉。